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对节能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时,可以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从实际用能量中扣除。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