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市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本市实行峰谷分时差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本市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