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