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电器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或者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