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节 建筑节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