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Section 2 建筑节能Article 39Amended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落实。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