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