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自启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