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自启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