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