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