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