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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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