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