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组织打捞,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