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