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