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