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