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