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