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和归档。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并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