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科研项目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保存和病原分离活动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征得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