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