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