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