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十四条已修改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