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十三条已修改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