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