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