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