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服务、教育、维权和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