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