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