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