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条有效省、市、县(市、区)应当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