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第九条有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实施检验,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定的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