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印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方可办理其他证书。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