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渔业船舶检验及其他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对不按规定时限实施或者完成检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