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擅自改变农业投资方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投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按资金来源由本级或上一级财政追回,并对行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