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行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随意削减农业投资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农业发展、林业、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

(三)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