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有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区域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辖区内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程及农业气候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建设;(三)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四)区域性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建设;(五)辖区内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项事业的补贴性投资;(六)为上级政府拨付的农业资金配套;(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农业投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