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普遍服务第七条有效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邮件互寄时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