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