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二)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资凭证;(三)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四)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五)非法印制、倒卖、伪造或者变造集邮票品;(六)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