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