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批准,可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