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