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高新区兴办企业和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