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高新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高新区内企业乱收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