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