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和罢免第四十条已修改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