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