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