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